(一)作权法-概念表达二分法的界限在文学创作领域,虚拟人物诞生于各种影视游戏中,主要由作权法维护。作为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思想表达二分法为作权维护划定了界限,也适用于作权法对虚拟人物的维护,也相对模糊,必须根据虚拟人物的类型和内容确定。 虚拟人物的外观形象直观,可以作为绘画作品进行作权登记和索赔,相关的维护边界和基本相似的判断标准也按照绘画作品的相关规则明确。在新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损害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未经授权在电影《三流女侠》中使用原告“拳击皇帝”系列游戏“不知道火舞”等人物形象,北京海淀区认为侵犯了原告绘画作品的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更详细:实例解释
|“敬礼”有风险,“玩梗”要慎重 ——《拳皇》角色侵权案解释) 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和北京趣味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待权属和侵权案件中,对于4月星空公司和其他游戏“10000个冷笑话”和“100000个冷笑话”(戏剧版)常用的改写从美国电影制片厂著作“葫芦兄弟”卡通和六个葫芦娃角色六个福禄娃角色形象,上海专利权认为它损害了六个葫芦娃角色形象绘画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视觉因素相比,文本因素的作权维护边界更难判断。与视觉因素相比,文本因素的作权维护边界更难判断。然而,美国司法总结了一系列判断这一边界的方法。从Nichols v. Universal案中的Universal“充足(清晰)叙述规范、Warner Bros. v. Columbia 案里的“故事讲述(角色即故事)规范,到Rice v. Fox案例“特别明显规范”,并在DC v. Towle 案中发展为 “三部分检测标准”:首先,这个角色通常具有物理和定义的特征(physical as well as conceptual qualities.);第二,这个角色必须有足够的轮廓(sufficiently delineated)因此,无论它出现在哪里,它都可以被识别为同一个角色。考虑到角色可能出现在不同的作品中,它必须表现出一致性(display consistent)、它的角色特征和属可以识别,但不需要有一致的外观(need not have a consistent appearance);第三,这个角色必须特别独特(especially distinctive)具有独特表达元素的。 中国的司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其虚拟角色的维护,如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待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浦东认为:只有在情节和其他因素在情节中得到充分和独特的叙述,从而成为故事本身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作权法的维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联等因素,以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作权法的维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联等因素,以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作权法的维护。(二)商标法和专利法-小范围重点保护 与包含视觉和文本因素保证的作权法不同,商标法仅限于维护虚拟人物的视觉形象和名称,专利法仅限于视觉形象。不仅如此,对于虚拟人物的维护,两种法律都存在范围狭窄、成本高的问题。 最先,维护虚拟角色的前提是权利人已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商标法》中有虚拟人物的名称或形象已成为申请商标或者著名商标,专利法中有虚拟人物的形象已获得外观专利。 次之,这两种法律对虚拟人物的保护范围很小,成本也很高。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申请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提交。注册后,只能禁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形象和名称。与商标相似,造型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往往涉及造型设计实质相同的分析,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申请时,权利人应当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选择相应的类型,外观专利经批准后,只能禁止他人申请相应类型的产品。商标法和专利法难以有效控制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类型。如需寻求全面保护,必须向所有可能的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和外观专利,因此权利人需要支付高额的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