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游戏 | 影视游戏作品中虚拟人物的知识产权管理

2023-12-27

(本文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作为泛娱乐的成功商业模式之一,无论是电影、文学、歌曲还是游戏,不同类型作品中的人物摆脱“维度墙”并不新鲜。作品之间的联动可以吸引粉丝,为作品带来新的曝光和客户,扩大知名度和沟通范围,从而达到创造经济效益的效果。然而,这种联系是“被连接的”,其他作品角色的未经授权的应用在游戏、电影和电视行业也很常见。

(图:一款精彩的MOBA游戏角色选择页面,你熟悉的角色有多少?)


那样,作为泛娱乐中的“IP定义的核心之一,如何处理未经授权的虚拟角色应用?虚拟角色涉及哪些专利权,如何保证?今天的栏目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影视游戏中虚拟人物的独特性

漫谈游戏 | 影视游戏作品中虚拟人物的知识产权管理

虚拟人物诞生于作品,是基于作品对特定形象的综合表达,或特定目标的独家表达串。根据是否有视觉描述,虚拟人物可分为文学人物和视觉人物(或进一步分为视觉人物和卡通人物)。然而,在游戏、电影和其他具有视觉元素的作品中,除了有限空间造成的表达空间外,视觉人物的表达仍然由作品中特殊情节和基于外部形象设计的外部视觉表达组成。简而言之,虽然影视游戏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在推广和商业使用时依赖于视觉元素,但人物的描述也必须是情节、网格、人物等文本元素,其组成是复合的。

组成的组合带来了价值的二元。影视游戏作品中的虚拟人物之所以能有很大的吸引力和商业影响力,是因为它们在作品中具有可辨认的形状和塑造的网格或特征。因此,虚拟人物在跨作品的联动和商业附近的使用中,其价值不仅仅是其艺术造型,还与欣赏者对作品根据情节等因素描绘人物的热爱密切相关。

许多学者认为,虚拟人物的商业价值超过了文艺创作领域的难题,应该引进“商品化权”维护虚拟角色“具有资产意义的形象权”。然而,由于立法中没有建立相应的权利,相关讨论仅限于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被告规定维护商业化权的观点。

例如,在声之宝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梦工厂动画电影公司商标异议审查行政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梦工厂公司认为其在“时间熊猫”中具有“商业化权”的作用,北京市高等法院认为,“商业化权”在中国不是法定权利或法定利益类型,梦工厂企业没有指出其要求保护的“商业化权”的权利内容和权利界限,这并不意味着梦工厂企业在商标行业拥有绝对和排他的“时间熊猫KUNGFUPANDA”名称的权利空间。”

因此,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产权人仍然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法框架下的各种法律来维护虚拟角色。


二、知识产权法对虚拟角色维护概述


(一)作权法-概念表达二分法的界限
在文学创作领域,虚拟人物诞生于各种影视游戏中,主要由作权法维护。作为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思想表达二分法为作权维护划定了界限,也适用于作权法对虚拟人物的维护,也相对模糊,必须根据虚拟人物的类型和内容确定。

虚拟人物的外观形象直观,可以作为绘画作品进行作权登记和索赔,相关的维护边界和基本相似的判断标准也按照绘画作品的相关规则明确。在新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损害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未经授权在电影《三流女侠》中使用原告“拳击皇帝”系列游戏“不知道火舞”等人物形象,北京海淀区认为侵犯了原告绘画作品的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更详细:实例解释 |“敬礼”有风险,“玩梗”要慎重 ——《拳皇》角色侵权案解释)

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和北京趣味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待权属和侵权案件中,对于4月星空公司和其他游戏“10000个冷笑话”和“100000个冷笑话”(戏剧版)常用的改写从美国电影制片厂著作“葫芦兄弟”卡通和六个葫芦娃角色六个福禄娃角色形象,上海专利权认为它损害了六个葫芦娃角色形象绘画改编,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视觉因素相比,文本因素的作权维护边界更难判断。与视觉因素相比,文本因素的作权维护边界更难判断。然而,美国司法总结了一系列判断这一边界的方法。从Nichols v. Universal案中的Universal“充足(清晰)叙述规范、Warner Bros. v. Columbia 案里的“故事讲述(角色即故事)规范,到Rice v. Fox案例“特别明显规范”
,并在DC v. Towle 案中发展为

“三部分检测标准”
:首先,这个角色通常具有物理和定义的特征(physical as well as conceptual qualities.);第二,这个角色必须有足够的轮廓(sufficiently delineated)因此,无论它出现在哪里,它都可以被识别为同一个角色。考虑到角色可能出现在不同的作品中,它必须表现出一致性(display consistent)、它的角色特征和属可以识别,但不需要有一致的外观(need not have a consistent appearance);第三,这个角色必须特别独特(especially distinctive)具有独特表达元素的。

中国的司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其虚拟角色的维护,如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待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浦东认为:只有在情节和其他因素在情节中得到充分和独特的叙述,从而成为故事本身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作权法的维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联等因素,以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作权法的维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联等因素,以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作权法的维护。
(二)商标法和专利法-小范围重点保护

与包含视觉和文本因素保证的作权法不同,商标法仅限于维护虚拟人物的视觉形象和名称,专利法仅限于视觉形象。不仅如此,对于虚拟人物的维护,两种法律都存在范围狭窄、成本高的问题。

最先,
维护虚拟角色的前提是权利人已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商标法》中有虚拟人物的名称或形象已成为申请商标或者著名商标,专利法中有虚拟人物的形象已获得外观专利。

次之,
这两种法律对虚拟人物的保护范围很小,成本也很高。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申请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提交。注册后,只能禁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形象和名称。与商标相似,造型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往往涉及造型设计实质相同的分析,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申请时,权利人应当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选择相应的类型,外观专利经批准后,只能禁止他人申请相应类型的产品。商标法和专利法难以有效控制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类型。如需寻求全面保护,必须向所有可能的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和外观专利,因此权利人需要支付高额的申请费。



因此,结合实际情况,无论是申请商标还是外观专利,业主一般只对经济效益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类型的关键虚拟角色申请相应的商标或外观专利进行关键保护。自然,在作品经济效益足够高的前提下,仍然有必要在尽可能多的地方申请注册商标,全面维护作品中所有虚拟人物的形象和名称。
凭借2019年动画电影《哪吒魔童诞生》的威力,其产权人北京光影业有限公司在第2类至第45类35类商品或服务类型中申请了近1800个商标,形成了完善的商标保护“矩阵”。

图:光线影业甚至为了商标独立申请角色太乙真人座骑形象。图为41类注册号为40408070的图形商标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填补维护

与《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键规定是指行业竞争主体的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加灵活,可以弥补其他专利规则的疏忽,调整其他知识产权法无法覆盖的利益转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加灵活,可以弥补其他专利规则的疏忽,调整其他知识产权法无法覆盖的利益转移。

这体现在虚拟人物的维护上,是对文本人物和视觉人物的文本因素的辅助保护,无法满足作权法对原有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作权法的保护。如上所述,与角色视觉形象的直观性相比,作权法维护文本因素的门槛更高。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除了维护更高的门槛外,还涉及到侵权人使用角色文本因素的问题。

整部电影通常在100分钟左右,游戏的情节步骤通常在20小时以上。除了视觉因素外,电影和电视游戏作品还灵活地使用以台词为代表的许多文本因素,向观众呈现角色的形象。然而,在未经授权的连锁作品中,角色文本因素的反映仅限于简短的介绍和技能效果中的文本内容。这一知识点属于对角色格的抽象浓缩,更接近概念表达二分法中“概念”的范围,难以识别,与原作中人物描绘的文本表达基本相似。


(在连动环节中,原作的角色呈现通常只需要一句台词,图为《大王不开心》和《哪吒魔童》的授权连动宣传图)

漫谈游戏 | 影视游戏作品中虚拟人物的知识产权管理


但另一方面,了解原著情节的用户使用上述简单的文本叙述足以识别短文所称的虚拟角色,使客户误认为原始内容的权利被连接起来。因此,虽然对虚拟人物文本因素的一些高度概括的应用并不构成侵权,但它仍然利用原著的受欢迎程度和用户对相应人物的热爱进行推广。它显然有“搭便车”的意图,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文学角色侵权典型案例:查良勇诉江南损害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例为例,广州天河区虽然认为“只使用具体情节中的角色名称、简单的网格特征和角色之间的简单关联,但不能与原著的本质相似。然后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要求,但也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依靠原告作品的影响来吸引读者获得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后驳回了原告的侵权诉讼要求,但也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依靠原告作品的影响来吸引读者获得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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